中樂透豪灑千萬 如今竟還倒賺百萬!
作者三立新聞網 | 三立新聞網 setn.com – 2016年8月15日 下午2:31
國際中心/綜合報導
如果中樂透你會怎麼做?對於這個問題,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答案,而29歲的英國男子麥勒斯(Matt Myles)就是完全奉行享樂主義,他在兩年前中了「歐洲百萬」樂透,獲得100萬英鎊(約新台幣4200萬元)的高額彩金,在一年半的時間都是過著醉生夢死的生活,直到母親的提點才讓他驚醒,將剩下的彩金拿去投資,如今資產反而台北全額貸房屋有110萬英鎊。
▲麥勒斯27歲時中了「歐洲百萬」樂透。(圖/翻攝自Matt Myles臉書)
據《鏡報》報導,麥勒斯在接受訪問時表示,他花了50萬英鎊與弟弟環遊世界一年半,到過歐、亞、美三洲共22台北全額貸房屋個國家,並宣稱曾與150名女子上過床,過著風流快活的日子。
▲麥勒斯(右)與友人合影。(圖/翻攝自Matt Myles臉書)
麥勒斯的母親擔心他的下場會像其他中獎人一樣晚景淒涼,警告他必須終止這種紙醉金迷的荒唐生活,否則遲早會花光所有的錢,母親的話適時點醒麥勒斯,他將剩下的50萬英鎊彩金投資在電影產業、房地產,以及醫療股上,讓他的台北全額貸房屋資產在一年內又暴增到110萬(4400萬元台幣),甚至超過中獎時期。
如今麥勒斯浪子回頭,只希望能在而立之年能夠找到理想的另一半成家,他也計畫當一名消防員,實現他兒時的夢想。(整理:實習編輯辛軍霖
立益自結9月底合併高流動資產、短期借款等相關財務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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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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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
(1443)立益-公告本公司107年9月月份內部自結合併財務報表中高流動資產、長短期借款、關係人債權債務款項餘額等相關財務資訊資料。
1.事實發生日:107/10/22
2.發生緣由: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辦理
3.財務資訊年度月份:10709
4.現金及約當現金(單位:仟元):104,794
5.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-流動(單位:仟元):19,208
6.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-流動(單位:仟元):9,950
7.非流動資產中屬上市櫃有價證券者(含未實現評價金額)(單位:仟元):15,388
8.短期借款(單位仟元):2,489,318
9.應付短期票券(單位仟元):0
10.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(單位:仟元):108,400
11.其他會計項目及金額(單位:仟元):0
12.因應措施:
一、本公司與金融機構各項借貸往來,均依合約條款辦理,短期借款合約一年,到期均予續約,長期借款則為分期還本。
二、本公司與金融機構多台北全額貸房屋為長年往來,信用良好,互動密切,目前公司運作一切正常,並無資金缺口之情事。
三、應收昆山立益款項之保權措施:除取得昆山立益出具有盈餘時優先償還款項承諾書外,並取得昆山立益提供擔保支票與擔保聲明書做為債權保障。
13.其他應敘明事項:關係人(昆山立益)債權債務款項餘額(單位:仟元):
應收帳款: 上月餘額 本月增加 本月減少 本月餘額
794,386 0 3,759 794,386
其他應收款: 上月餘額 本月增加 本月減少 本月餘額
198,309 0 43,254 155,055
長期應收款: 上月餘額 本月增加 本月減少 本月餘額
17,186 0 112 17,074
應付帳款: 上月餘額 本月增加 本月減少 本月餘額
44,146 0 42,551 1,5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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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9-27 06:00
推文到plurk
◎ 廖緯民
媒體一再報導「借了不還哥」事件,指一名吳姓男子自六月間起到處「借錢」,從千元到數萬元都有;會寫借據、留真實資料,但事後幾乎都不還錢;受害店家至少三十間,包括加油站、超商、小吃店、飲料店等。民眾認係行騙,但警方以事涉民事案件為由而未偵辦。媒體不解,九月二十四日記者訪問台中市刑大陳姓警官,陳警官指出:「若集合眾多受害人,證明其自始有無意還錢的不軌意圖,才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。」惟據其分析,依據吳男以借貸為名義、留有真實資料,且事後警方可以聯絡上之外觀,還是應認定為民事借貸關係。這個法律判斷是對的嗎?
首先,吳男行為是否為民法上的「借台北全額貸房屋貸契約」,其契約是否有效或內容如何,乃民事法院之權責,檢警為何一貫熱心斷定其民事法律關係?二○○一年的「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」,提出十一類認定參考標準(其一、積欠借款案件),只要外觀上近似民事關係,即以簡化格式予以不起訴處分。這個行政內規主要目的在排除刑法的適用,免除自身的職責。十七年來,為了減輕檢察官業務壓力,放任刑法遭架空。自此我國詐欺罪即處於一種低度執行、且理論混亂的狀態;社會公義也開始蕩然。
詐欺罪的要件並不複雜。在德國其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「陰謀機算」(Heimtuecke)動機?綜觀吳男一案,只要是具有正常判斷力的成年人,應都會察覺其「陰森不軌」之處,如媒體報導中所評「鑽詐欺漏洞」一語,正是社會通念。詐欺罪容許此一漏洞嗎?其實不,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「陷於錯誤」?一陌生路人匆忙進入店內借錢、出示關鍵雙證件,且立下借據、留下聯絡資料,依社會通念:此人處於急需協助的狀態。然吳男真的是處於如此急迫的狀態嗎?如否,即涉嫌使人「陷於錯誤」。
至於從民法上亦可提供輔助判斷的要點,亦即:處於此種借貸契約的雙方「當事人真意」(Parteiwille),在於預期其必會主動、且儘速償還。然而,吳男並未如此行為;民法上此一契約可能自始未成立。而在刑法上,其還是涉嫌使人「陷於錯誤」。
此案,警方彷彿重蹈檢察官林俊佑事件般,誤從檢察官的非法指示,而斲喪自身的正義執法形象。建議警方自行依據刑法的要件執法,相信必能讓人民耳目一新。則警方「雙偵查主體」的主張,自能有其社會能量,而提早實現。
(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)上海網貸平台「搶錢通」融資項目爛尾
紐約時間: 2018-10-15 06:21 AM ( 自動連播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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